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交通部依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公告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
型號,向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或經本局認可委託之驗證
機構 (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 (構) ) 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第四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 (構)
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變更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出功率、調變技
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射頻
性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
號之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