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15:47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第 28 條
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
務經營者取得,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
支付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電信號碼使用費。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終止營業時,
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
碼事宜。
第 29 條
(刪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