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6:54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12-1 條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電信總局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電信總局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 12-2 條
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並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第 20 條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
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電信總局應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