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 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電信線纜之設備,如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
間、線纜支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
箱 (室) 、支配線箱、拖線箱及出線匣等。
三 電信配線設備:指使用於用戶建築物之電信光纜、電纜及其固接附屬
設備,如引進線纜、屋內線纜、光終端配線箱、端子板、電信用插座
、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及保安器等。
四 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引進線纜及設置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
用空間。
五 電信機械設備:指使用於用戶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
備、電信終端與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六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
設施。
七 屋外電信線路設備:指同一建築基地內,各建築物間構成電信網路之
架空、地下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線路設備。
八 區域網路設備:指構成企業或機關內部數據及多媒體通信服務之網路
設備,如傳輸媒體、伺服器、與公眾電信網路銜接之轉換器、工作站
及其週邊設備等。
九 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
信管道。
一○ 電信交換設備:指用以交接、切換電信訊息之設備,如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交換設備、用戶專用交換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等。
一一 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用戶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
內之用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分機及其附屬設備
等。
一二 電信介面設備:指作為電信終端設備與公眾電信網路或專線電路介
面之設備。
一三 電信終端設備:指安裝在用戶端,用來連接電信公司網路之用戶前
端設備,如電話機、傳真機、數據機、電報或數據終端機、行動或
個人通信手機、無線電叫人收信器、整體服務數位網路終端設備等
。
一四 無線電通信系統基地台:指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電信終端設備
接取無線電通信系統之無線電收發訊設備。
一五 室內低功率無線電通信基地台:指提供低功率無線電通信服務之低
功率無線收發訊設備,以作為無線電通信終端設備送收信之用。
一六 行動通信增波設備:指接收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信號予以放大後,
再轉發至建築物室內或地下室,以增強電波信號強度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