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8:34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之限制。
第 28 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
由報請電信總局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