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3:20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25 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
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執照有
效期間仍為十年;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