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評鑑方式:
評鑑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 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
底前將評鑑表送本局廣電技術處,廣電處據以進行初審選取較優者
若干家,送請評鑑小組辦理複評。
1 廣播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1-1)
。
2 電視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1-1)
。
3 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2-1) 。
4 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3
-1) 。
(二) 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 廣播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1-2)
。
2 電視無線電台:廣播/電視無線電台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1-2)
。
3 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2-2) 。
4 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固定型衛星地面站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3
-2) 。
(備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號 2 期 38~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