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評鑑方式
評鑑得每二年舉行一次,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採業者自願參加方式,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固定型地球電臺業者均須參與評鑑,其評鑑方式
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 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
底前將自評表送本局廣電技術處,經該處初審後送請評鑑小組辦理
複評。
1 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1-1
) 。
2 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1-1
) 。
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2
-1) 。
4 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 (附件 3-1)
。
(二) 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 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1-2
) 。
2 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1-2
) 。
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2
-2) 。
4 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 (附件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