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地台審驗方法:
申請者須檢附所送審基地台之合法權利人同意書之影本,及填寫「行動
通信無線電基地台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如附件一,其中審驗
項目之自評結果須為「符合」、「同意辦理」或「依法無須辦理」,各
項審驗項目說明如下:
3.1 行動通信無線電基地台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3.1.1 基本資料:
由申請者依事實填妥,惟審驗人員若有疑義時,得現場依事實修正
。
3.1.2 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3.1.2.1 參考項目: (不作判定)
(1) 參考項目第 1、2 、3 、4 項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
,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2) 參考項目第 5 項,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主管機關辦理,
如未依照規定辦理,應自負其責。
3.1.2.2 一般性項目:
(1) 第 1 項:
基地台、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台執照) 內容相同,
如架設許可證住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
建築物 (隔巷亦可) 時,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2) 第 2 項:
基地台射頻設備須貼上經本局審定合格證明標籤,其審定合格
證明標籤須與設備型號相符。
(3) 第 3 項:
基地台對應之相關交換設備廠牌型號、數量、地址與系統架設
許可證 (或特許執照) 須相符。
(4) 第 4 項:
基地台之室內及室外相關設備,其裝設處所均須取得合法權利
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文件,其文件內容應表明其係由權利人
所為,並願負所有法律責任之意旨。
(5) 其他項目:
經營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依事實自評,審驗人員現場
確認。
3.1.3 技術審驗自評項目:
3.1.3.1 一般規定
(1) 基地台測試前申請者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2) 饋電系統損失、天線增益,得由申請者提供原廠設備規格書,
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3) 每個基站 (site) 抽測三個發射機 (設備未達三個發射機者測
試全數發射機) 。發射機之選取:
扇型 (sector) 基站:應依不同發射方向 (sector) 選取發射
機。
非扇型基站:應依不同發射頻段 (發射該基站頻率計畫 (fre-
quency plan) 之前、中、後頻率) 選取發射機。
(4) 每個受測發測機測試全數「一般性項目」及一個「選擇性項目
」;「選擇性項目」共三個,包括調變特性 (含 phase error
及 frequency error)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
odulation)、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由審驗人員現場抽測一個。
(5) 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為測試結果容許範圍。若測試設備
靈敏度高於標準值時,該部分不予測試。
3.1.3.2 測試項目及方法: (適合設備屬 GSM 900 或 DCS 1800 標準者
)
(1) 最大有效輻射功率 (EIRP) :
標準:依涵蓋該細胞所需實際功率加計傳輸設備損失及天線增
益得出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在 500 Watt 以下。
(2) 調變特性 (含 phase error 及 frequency error)
標準: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 (參考標準: 頻率誤差: 90Hz 以下,相
位誤差 (RMS):5 以下,相位誤差 (PEAK) :20 以下)
(3) 發射射頻頻譜 (含調變頻譜及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
僅抽測下列其中一種頻譜測量:
(3.1)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
標準:波罩 (mask) 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
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參考附件二。
(3.2)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標準:波罩依「行動通信系統基地台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
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參考附件三。
(4) 基地台對應之相關交換設備:
經營者所報審驗之總基地台數 (含本次報驗數量) ,如累計達
其事業計畫另一階段所應建設基地台數量時:
(4.1) 審驗人員應確認該階段之相關交換設備數量已完成建設,且
其相關交換設備之地址與所報經核准架設之地址相符。
(4.2) 依系統架構圖至少擇一基地台與對應之交換設備作通信測試
,測試項目為基本通信功能,測試標準為須能正常運作。
3.2 判定:
3.2.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 (A) 或次要缺點 (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3.2.2 依「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台審驗作業須知」之判定標準,累計
主要缺點為「重缺點 (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 (A
+B) 」;如「重缺點 (A) 」及「總缺點 (A+B) 」均小於或等於
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 (A)」及「總
缺點 (A+B) 」均大於合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
附件二 行動電話系統基地台發射射頻頻譜技術規範
調變頻譜 (Spectrum due to the modulation) :
(一) 設備採用 GSM 標準者:
┌──┬──────────────────┐
│功率│在偏移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其相對於│
│ (dB│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值 (dB) │
│m) ├──────────────────┤
│ │ 30KHz (測量頻寬) │
├──┼───┬──┬──┬──┬─────┤
│ │ 100 │ 200│ 250│ 400│600~1800 │
├──┼───┼──┼──┼──┼─────┤
│≧43│+0.5 │-30│-33│-60│ -70 │
├──┼───┼──┼──┼──┼─────┤
│ 41 │+0.5 │-30│-33│-60│ -68 │
├──┼───┼──┼──┼──┼─────┤
│ 39 │+0.5 │-30│-33│-60│ -66 │
├──┼───┼──┼──┼──┼─────┤
│ 37 │+0.5 │-30│-33│-60│ -64 │
├──┼───┼──┼──┼──┼─────┤
│ 35 │+0.5 │-30│-33│-60│ -62 │
├──┼───┼──┼──┼──┼─────┤
│≦33│+0.5 │-30│-33│-60│ -60 │
└──┴───┴──┴──┴──┴─────┘
註:上表中之值,依以下原則修正:
如在偏移載波 400 KHz 到 1800 KHz 之量測絕對值低於 -36dBm 時
,則上表之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值 (dB) ,以 -36dBm 修正取
代。
(二) 設備採用 DCS-1800 標準者:
┌──┬───────────────────────────┐
│功率│在偏移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其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許│
│ (dB│值 (dB) │
│m) ├─────────────────┬─────────┤
│ │ 30KHz (測量頻寬) │100KHz (測量頻寬) │
├──┼──┬──┬──┬──┬─────┼─────┬───┤
│ │100 │200 │250 │400 │600~1800 │1800~6000│〉6000│
├──┼──┼──┼──┼──┼─────┼─────┼───┤
│≧43│+0.5│-30 │-33 │-60 │ -70 │ -70 │ -80 │
├──┼──┼──┼──┼──┼─────┼─────┼───┤
│ 41 │+0.5│-30 │-33 │-60 │ -68 │ -70 │ -80 │
├──┼──┼──┼──┼──┼─────┼─────┼───┤
│ 39 │+0.5│-30 │-33 │-60 │ -66 │ -70 │ -80 │
├──┼──┼──┼──┼──┼─────┼─────┼───┤
│ 37 │+0.5│-30 │-33 │-60 │ -64 │ -68 │ -80 │
├──┼──┼──┼──┼──┼─────┼─────┼───┤
│ 35 │+0.5│-30 │-33 │-60 │ -62 │ -66 │ -80 │
├──┼──┼──┼──┼──┼─────┼─────┼───┤
│≦33│+0.5│-30 │-33 │-60 │ -60 │ -66 │ -80 │
└──┴──┴──┴──┴──┴─────┴─────┴───┘
註;上表中之值,依以下原則修正:
(a ) 在偏移載波 600 KHz~6 MHz 之量測,對每 200 KHz 之量測間隔
,最多可允許 3 個量測值未達上表值,但該量測值必須低於 -36
dBm 。
(b ) 在偏移載波 6MHz 以上至發射頻段之量測,對每 200 KHz 之量測
間隔,最多可允許 12 個量測值未達上表值,但該量測值必須低於
-36dBm。
(c ) 如量測絕對值低於 -57dBm 時,則上表之相對於載波功率之最大允
許值 (dB) ,以 -57dBm 修正取代。
(d ) 在偏移載波 1800KHz~6000KHz 及 6000KHz 以上之量測,須分別
提供至少一個測試值。
(三) GSM 及 DCS-1800 之 Micro-BTS 則分別依上述 (一) 及 (二) 標
準,若其量測值小於下列 L 值時以 L 值取代,L 值為下列 L1
(db) 及 L2 (dBm) 中較大值。 ( L1 為相對於 BTS 輸出功率
之值,BTS 輸出功率為以 30 KHz 測量頻寬量測之最小穩定輸出功
率)
┌─┬────┬──────┬──────┬──────┐
│ │ │Micro-BTS M1│Micro-BTS M2│Micro-BTS M3│
├─┼────┼──────┼──────┼──────┤
│ │離載波 1│ -88dB │ -88dB │ -88dB │
│ │800 KHz │ │ │ │
│ │以內 │ │ │ │
│L1├────┼──────┼──────┼──────┤
│ │離載波 1│-70dB (GSM) │-70dB (GSM) │-70dB (GSM) │
│ │800 KHz │-76dB │-76dB │-76dB │
│ │以外 │(DCS-1800) │(DCS-1800) │(DCS-1800) │
├─┼────┼──────┼──────┼──────┤
│ │GSM │ -59dBm │ -64dBm │ -69dBm │
│L2├────┼──────┼──────┼──────┤
│ │DCS-1800│ -57dBm │ -62dBm │ -67dBm │
└─┴────┴──────┴──────┴──────┘
附件三 行動電話系統基地台發射射頻頻譜技術規範
功率轉換瞬態所產生之頻譜 (Spectrum due to switching transients)
:
(一) 設備採用 GSM 標準者:
┌───┬───────────────────────┐
│輸 出│在離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信號允許之最大功率 │
│ ├─────┬─────┬─────┬─────┤
│功 率│ 400 │ 600 │ 1200 │ 1800 │
├───┼─────┼─────┼─────┼─────┤
│ │ -57dBc │ -67dBc │ -74dBc │ -74dBc │
│P max│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
│ │(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
└───┴─────┴─────┴─────┴─────┘
註:以上功率量測頻寬≧ 300 KHz。
(二) 設備採用 DCS-1800 標準者:
┌───┬───────────────────────┐
│輸 出│在離載波下列頻率 (KHz) 時信號允許之最大功率 │
│ ├─────┬─────┬─────┬─────┤
│功 率│ 400 │ 600 │ 1200 │ 1800 │
├───┼─────┼─────┼─────┼─────┤
│ │ -50dBc │ -58dBc │ -66dBc │ -66dBc │
│P max│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或 -36dBm │
│ │(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取較大值)│
└───┴─────┴─────┴─────┴─────┘
註:以上功率量測頻寬≧ 300 KHz。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交通部公部第 32 卷 3 期 65-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