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0:47

法規名稱:
第 37-7 條
(刪除)
第 57 條
經營者設置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
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接續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電信總
局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