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3:08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73-1 條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在未開放直接對大陸地區通信
  前,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 (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
  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 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