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08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英
第 73-1 條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在未開放直接對大陸地區通信 前,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 (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 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 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