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 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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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於長途網路業務準用之。
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於國際網路業務準用之。 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