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5:19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第 70 條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之通信,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信
    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
二、其他經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
申請人或經營者依前項第二款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者,應依國際
網路業務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經營者建置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必要之介
接線路及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所需之功能外,其與國防安全相關者,應採取
實體隔離措施,並定期辦理安全檢查。
申請人或經營者提供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者,其通訊監察及資通安全管
理應符合各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
第 72-1 條
第七十條之規定,於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準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