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3:34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