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經
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一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 廣播電視頻率指配申請表 (如附表二) 。
三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廣播執照、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或其籌設許可證明文件。
四 頻率干擾評估協調資料 (如附表三) 。
前項審查,交通部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請人
為填寫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電信總局請求提供相關頻率資料。
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審驗,
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一 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
二 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 (如附表四) 。
三 天線鐵塔依相關建築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得
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
請人。
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之審查及審驗作業流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