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非主要資費及非市場主導者各項業務資費之調
整,應於實施日前十四日,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
電信總局備查。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
前四十日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在前項所定場所公告實
施。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 市內網路業務:
(一) 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 市內網路通信費。
(三) 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 公用電話通信費。
二 長途網路業務:
(一) 長途網路通信費。
(二) 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 國際網路業務:
(一) 國際網路通信費。
(二) 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 行動電話業務:
(一) 行動電話網路月租費。
(二) 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
五 經電信總局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三條規定者,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先命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