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2:59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第 9-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
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
告之。
批發價格之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
銷方案。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
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