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3:09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條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電信總局申報經合格會
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電信總局為審核前項營業額,得命普及服務分攤者及簽證會計師提出說明
及補充資料。
普及服務分攤者申報之實施年度營業額未達電信總局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
第 28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