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8:06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或第五項之規定。
第 9 條
(刪除)
第 67 條
(刪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