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4 15:00

法規名稱:
GSM 900 及 DCS 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900MHz 頻段 (發射頻率由 890MHz 至
    915MHz  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 935MHz 至 960MHz 頻率範圍) 及
    1800MHz 頻段 (發射頻率由 1710MHz  至 1785MHz  頻率範圍,及接
    收頻率由 1805MHz  至 1880MHz  頻率範圍) 之 GSM  及 DCS  行動
    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GSM  及 DCS  行動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
    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GSM900 及 DCS1800  行動電
    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I 
    ETS 300 607-1 (GSM11.10 -1)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
    完整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