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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2.1 工作頻帶                                                  
      本規範僅適用之工作頻帶範圍為 1880-1895  兆赫。            
1.2.2 適用設備                                                  
      為連接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無線系統設備,依無線介面界分為固定部
       (Fixed Part) 及移動部 (Portable Part)  兩部分:          
      固定部包含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基地臺控制器、基地臺及家用型
      基地臺 (有線電話無線主機) 。                              
      移動部包含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無線網路中繼器、無線網路終端機
      。                                                        
1.3 內容及參考                                                  
    本規範以無線介面為基礎考量,內容包含適用 1880-1895  兆赫頻帶
    供室內使用之無線系統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
    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1880-1895  兆赫頻帶供室內使用
    之無線系統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  
    ETSI TBR6、ETSI 300 175 及 ETSI 300 176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並參考 ETC TBR6 檢驗測試法,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