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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
臺總數量,依附錄「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PHS 系統)
基地臺審驗抽樣標準」 (以下簡稱抽樣標準) 第 4.3 點之抽樣作業規
定決定抽樣檢驗 (以下簡稱抽驗) 數量。
4.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 射頻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射頻審驗分為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抽驗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4.2.1 必測項目: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必測項目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
4.2.2 選測項目:
選測項目之項別包括頻率穩定度、鄰近通道功率、混附波輻射及電
波功率密度。
4.2.2.1 頻率穩定度、鄰近通道功率及混附波輻射:
檢附原廠所提供每一型式基地臺之頻率穩定度、鄰近通道功率及
混附波輻射之測試報告佐證之。
4.2.2.2 電波功率密度:
(1) 以所報驗之不同型式基地臺中,分別選擇最大電波發射功率之
基地臺擇一抽驗之,再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選
測項目內容中電波功率密度進行審驗。
(2) 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局得要求經營者依附表
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選測項目內容中電波功率密度規
定審驗該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