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繳交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過去二年頻率運用績效報告。
三 未來二年營運發展計畫。
四 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 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或電視執照影本。
六 民營電臺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
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 民營電臺檢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四,過去二年頻率運用績效報告及
未來二年營運發展計畫格式見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