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4:30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第 30 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
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