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3:5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之上限如附表一。                    
計次付費節目收視費用,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節目性質合理訂定
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