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 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
設使用。
三 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四 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 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以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為限。
行政院新聞局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關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之款項無息撥付、捐贈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地方文化,係指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
與本法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係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
維修、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
急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