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1:20

第 35 條
管理者擬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敘明理由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核准。
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核准時,管理者
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該網路及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十
五日內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