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 行動電話業務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於取得系統網路審驗合格
證明後,應依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公告之電信網路編
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
碼申請表、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網路
編碼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容量
建設資料) 及本局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
2 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申請核配電信網路編碼時
,應依本局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並依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
含使用者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設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
使用者數量資料 (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使用
者數之文件資料) 及本局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