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用頻道使用及規劃原則:
1 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並以專用為限,不得與其他頻
道合併,且應與以播送政府施政為主要內容之頻道或系統經營者自
製之頻道區分。
2 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自行或委託非營利之組織依本要點規劃、
經營。
3 公用頻道中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播送公益廣告者,不在此限。
4 公用頻道及時段以全部開放及「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登記使用
人包括機關、學校、當地民眾、藝文、公益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
應事業。登記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性質。系統
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得依節目內涵屬性安排於適當之公用頻
道播送,並不得變更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對於無人登記使用之公用
頻道時段,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得另行規劃編排公益性
、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
5 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訂定公用頻道使用規則,並與使
用者訂定使用合約,要求使用者事前告知節目內容,對於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非屬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系統經營
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拒絕播送。
6 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每周以七
小時為限。同一日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
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7 系統經營者不得將經營公用頻道之成本轉嫁訂戶,並應將規劃、經
營所需費用詳列於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中。
8 為鼓勵推廣使用公用頻道,系統經營者宜規劃基本必要之節目製播
設施免費提供他人使用,並廣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