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7 16:40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 IMT-2000 之 WCDMA FDD (1920MHz 至 1980MHz;2110
    MHz 至 2170MHz  頻率範圍) 、WCDMA TDD(1915MHz 至 1920MHz;20
    10 MHz  至 2025MHz  頻率範圍) 及 CDMA2000 FDD (824MHz 至 849
    MHz ;869MHz  至 894MHz ;1920MHz 至1980MHz ;2110 MHz  至 2
    170MHz  頻率範圍) 技術標準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
    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與國際
    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3GPP TS25.101、TS
    25.102、TS34.121、TS34.122、TS34.124  及 3GPP2 C.S0011-A (TI
    A/EIA-98-D)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 縮語
  ┌───┬──────────────────┐
  │ACLR  │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
  ├───┼──────────────────┤
  │CDMA  │分碼多重接取                        │
  ├───┼──────────────────┤
  │ERP   │等效輻射功率                        │
  ├───┼──────────────────┤
  │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
  │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DD   │分頻雙工                            │
  ├───┼──────────────────┤
  │ITU   │國際電信聯合會                      │
  ├───┼──────────────────┤
  │MS、UE│行動臺                              │
  ├───┼──────────────────┤
  │SAR   │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
  ├───┼──────────────────┤
  │TDMA  │分時多重接取                        │
  ├───┼──────────────────┤
  │TDD   │分時雙工                            │
  ├───┼──────────────────┤
  │TPC   │發射功率控制                        │
  ├───┼──────────────────┤
  │WCDMA │寬頻分碼多重接取                    │
  └───┴──────────────────┘
3 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
3.1 WCDMA FDD
3.1.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frequency b-│Tx:1920MHz-1980MHz │    │    │
│  │ands)                 │Rx:2110MHz-2170MHz │    │    │
│  │收發頻率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MHz│    │    │
│  │標稱頻道間隔 (channel │標稱頻道間隔:5 MHz │    │    │
│  │spacing)              │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33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7dBm+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21dBm  +2/-2dB      │    │    │
├─┼───────────┼──────────┼──┼──┤
│ 3│頻率誤差              │±0.1 PPM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 (in       │    │    │
│  │均輸出功率            │one time slot)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                    │    │    │
│  │output power)         │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 5 MHz            │    │    │
│  │ (occupied bandwidth) │                    │    │    │
├─┼───────────┼──────────┼──┼──┤
│ 6│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一之一        │    │    │
│  │ (spectrum emissions  │                    │    │    │
│  │mask)                 │                    │    │    │
├─┼───────────┼──────────┼──┼──┤
│ 7│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 MHz :│    │    │
│  │ (ACLR)               │鄰頻道洩            │    │    │
│  │ (Power class 3,4)    │漏功率限制 33 dB;  │    │    │
│  │                      │鄰頻道偏移±10 MHz:│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 4│    │    │
│  │                      │3 dB;              │    │    │
├─┼───────────┼──────────┼──┼──┤
│ 8│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一之二及表一之│    │    │
│  │ (spurious emission)  │三                  │    │    │
├─┼───────────┼──────────┼──┼──┤
│ 9│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TS34.121 、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 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1.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1.6W/Kg (1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1.6│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2 SAR 採用 FCC PART 2.1093  及 ANSI/IEEE Std. C95.1 規範一般
      電磁輻射環境中 (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 20 公分以內距離) 生物體
      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
      te) 之標準值,並採用 ANSI/IEEE Std.C95.3  或 Std.1528-200x
      最新版本相關測試規定為 SAR  測試方法。
3.2 WCDMA TDD
3.2.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1915 MHz - 1920 MHz │    │    │
│  │ (frequency bands)    │2010 MHz - 2025 MHz │    │    │
│  │標稱頻道間隔          │頻道間隔:5MHz (3.84│    │    │
│  │ (channel spacing)    │Mcps TDD Option)  或│    │    │
│  │                      │1.6 MHz (1.28Mcps TD│    │    │
│  │                      │D Option)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Power class 1:     │    │    │
│  │                      │30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24dBm  +1/-3dB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21dBm  +2/-2dB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0dBm  +4/-4dB      │    │    │
├─┼───────────┼──────────┼──┼──┤
│ 3│頻率誤差              │±0.1 PPM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44 dBm (3.84Mcps │    │    │
│  │均輸出功率 (minimum c-│TDD Option)         │    │    │
│  │ontrolled output power│≦ -49 dBm (1.28Mcp │    │    │
│  │)                     │s TDD Option)       │    │    │
│  │                      │ (in one time slot  │    │    │
│  │                      │excluding the guard │    │    │
│  │                      │period)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occupied│≦5MHz (3.84Mcps TDD│    │    │
│  │bandwidth)            │Option)             │    │    │
│  │                      │≦1.6MHz (1.28Mcps T│    │    │
│  │                      │DD Option)          │    │    │
├─┼───────────┼──────────┼──┼──┤
│ 6│發射頻譜波罩          │符合表二之一 (3.84Mc│    │    │
│  │ (spectrum emissions  │ps TDDOption)       │    │    │
│  │mask)                 │符合表二之二 (1.28Mc│    │    │
│  │                      │ps TDD Option)      │    │    │
├─┼───────────┼──────────┼──┼──┤
│ 7│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鄰頻道偏移±5 MHz (3│    │    │
│  │ (ACLR)               │.84Mcps):          │    │    │
│  │ (Power class 2,3)    │鄰頻道偏移±1.6 MHz │    │    │
│  │                      │ (1.28Mcps) :      │    │    │
│  │                      │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 3│    │    │
│  │                      │3 dB;鄰頻道偏移±10│    │    │
│  │                      │MHz(3.84Mcps) :    │    │    │
│  │                      │鄰頻道偏移±3.2 MHz │    │    │
│  │                      │ (1.28Mcps) :      │    │    │
│  │                      │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43│    │    │
│  │                      │dB;                │    │    │
├─┼───────────┼──────────┼──┼──┤
│ 8│混附波輻射            │符合表二之三及表二之│    │    │
│  │ (spurious emission)  │四                  │    │    │
├─┼───────────┼──────────┼──┼──┤
│ 9│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或 3GP│    │    │
│  │                      │P TS34.124  標準規範│    │    │
├─┼───────────┼──────────┼──┼──┤
│10│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6,7  及 8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
      道,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2、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
      定。
    2 檢驗項目 9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9  及 10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10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2.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 1.6W/Kg(1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1.6│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 認可規定之驗證機│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本│P 標準編號及│
│  │本            │                          │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2 SAR 採用FCC PART 2.1093 及 ANSI/IEEE Std. C95.1 規範一般電
      磁輻射環境中 (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 20 公分以內距離) 生物體單
      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之標準值,並採用 ANSI/IEEE Std.C95.3  或 Std.1528-200x  最
      新版本相關測試規定為 SAR  測試方法。
3.3 CDMA2000 FDD之Band Class 0
3.3.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Tx:824 MHz - 849MHz│    │    │
│  │ (frequency bands)    │ (Band Class 0)     │    │    │
│  │收發頻率間隔頻道間隔  │Rx:869 MHz - 894MHz│    │    │
│  │ (channel spacing)    │收發頻率間隔:45 MHz│    │    │
│  │                      │頻道間隔:1.23 MHz (│    │    │
│  │                      │Spreading Rate 1) 或│    │    │
│  │                      │3.69 MHz (Spreading │    │    │
│  │                      │Rate 3)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1dBW(│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1.25W)~8dBW (6.3W) │    │    │
│  │) (ERP)               │Power class 2:-3dBW│    │    │
│  │                      │(0.5W)~4dBW (2.5W) │    │    │
│  │                      │Power class 3:-7dBW│    │    │
│  │                      │(0.2W)~0dBW (1.0W) │    │    │
├─┼───────────┼──────────┼──┼──┤
│ 3│頻率誤差              │±300Hz 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 (Spreading Rate 1)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 (Spreading Rate 3) │    │    │
├─┼───────────┼──────────┼──┼──┤
│ 5│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emission)             │範值表三之一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 A  類或 B  類規│    │    │
│  │                      │範值表三之二        │    │    │
├─┼───────────┼──────────┼──┼──┤
│ 6│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 、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 7│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  及 5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測
      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 檢驗項目 6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6  及 7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7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3.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1.6W/Kg(1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如為英文,申│
│  │              │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請者須提出保│
│  │              │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證書        │
│  │              │。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1.6│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2 SAR 採用 FCC PART 2.1093  及 ANSI/IEEE Std. C95.1 規範一般
      電磁輻射環境中 (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 20 公分以內距離) 生物體
      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
      te) 之標準值,並採用 ANSI/IEEE Std.C95.3  或 Std.1528-200x
      最新版本相關測試規定為 SAR  測試方法。
3.4 CDMA2000 FDD之Band Class 6
3.4.1 檢驗項目
┌─┬───────────┬──────────┬──┬──┐
│項│    檢  驗  項  目    │合    格    標    準│檢驗│結果│
│次│                      │                    │數據│判定│
├─┼───────────┼──────────┼──┼──┤
│ 1│工作頻帶              │Tx:1920MHz-1980 MHz│    │    │
│  │ (frequency bands)    │(Band Class 6)      │    │    │
│  │收發頻率間            │Rx:2110 MHz-2170MHz│    │    │
│  │隔頻道間隔            │收發頻率間隔:190   │    │    │
│  │ (channel spacing)    │MHz 預頻道間隔:1.23│    │    │
│  │                      │MHz (Spreading Rate │    │    │
│  │                      │1)  或 3.69 MHz (Sp-│    │    │
│  │                      │reading Rate 3)     │    │    │
├─┼───────────┼──────────┼──┼──┤
│ 2│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Power class 1:     │    │    │
│  │ (maximum output power│-2dBW (0.63W) ~3dBW│    │    │
│  │ ) (EIRP)             │ (2.0W)             │    │    │
│  │                      │Power class 2:     │    │    │
│  │                      │-7dBW (0.2W) ~0dBW │    │    │
│  │                      │(1.0W)              │    │    │
│  │                      │Power class 3:     │    │    │
│  │                      │-12dBW (63mW)~-3dBW│    │    │
│  │                      │ (0.5W)             │    │    │
│  │                      │Power class 4:     │    │    │
│  │                      │-17dBW (20mW) ~-6dB│    │    │
│  │                      │W (0.25W)           │    │    │
│  │                      │Power class5:-22dBW│    │    │
│  │                      │(6.3mW) ~-9dBW(0.13│    │    │
│  │                      │W)                  │    │    │
├─┼───────────┼──────────┼──┼──┤
│ 3│頻率誤差              │±150Hz之內         │    │    │
│  │ (frequency error)    │                    │    │    │
├─┼───────────┼──────────┼──┼──┤
│ 4│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50 dBm/1.23 MHz (│    │    │
│  │均輸出功率            │Spreading Rate 1)   │    │    │
│  │ (minimum controlled  │≦-50 dBm/3.69 MHz (│    │    │
│  │output power)         │Spreading Rate 3)   │    │    │
├─┼───────────┼──────────┼──┼──┤
│ 5│佔用頻道頻寬          │≦1.48 MHz (Spreadi-│    │    │
│  │                      │ng Rate 1)≦4.6 MHz │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6│混附波輻射            │Spreading Rate 1:  │    │    │
│  │ (Conducted spurious  │符合表四之一及表四之│    │    │
│  │emission)             │三                  │    │    │
│  │                      │Spreading Rate 3:  │    │    │
│  │                      │符合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    │
│  │                      │三                  │    │    │
├─┼───────────┼──────────┼──┼──┤
│ 7│電磁相容 (EMC)        │符合 CNS13438、FCC  │    │    │
│  │                      │PART 15 subpart B 或│    │    │
│  │                      │CISPR 22  標準規範  │    │    │
├─┼───────────┼──────────┼──┼──┤
│ 8│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 IEC/EN 60950 標│    │    │
│  │                      │準規範              │    │    │
└─┴───────────┴──────────┴──┴──┘
註:1 檢驗項目 2,3,4,5  及 6  項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2 C.S0011-A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2 檢驗項目 7  須於待測設備操作、空閒模式 (輻射干擾) 及充電模
      式 (電源端傳導干擾) 下測試 (無則免測) 。
    3 檢驗項目 7  及 8  項,申請者提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驗報告或
      驗證證明書。
    4 檢驗項目 8  之實施日期,配合行動電話實施「電氣安全檢驗」之
      時程,另行公告之。
3.4.2 指定資料
┌─┬───────┬─────────────┬──────┐
│項│資  料  內  容│說                      明│備        註│
│次│              │                          │            │
├─┼───────┼─────────────┼──────┤
│ 1│電磁波能量比吸│生物體局部組織 SAR(最大值)│申請者提出測│
│  │收率 SAR (非手│:≦1.6W/Kg(1g)           │試報告及測試│
│  │持式免驗)     │                          │數據        │
├─┼───────┼─────────────┼──────┤
│ 2│電磁波警語標示│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驗證時說明書│
│  │              │,請妥適使用」            │如為英文,申│
│  │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請者須提出保│
│  │              │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證書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3│SAR 標示      │SAR 內容:「SAR 標準值 1.6│申請者提出保│
│  │              │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證書        │
│  │              │__W/Kg」                  │            │
│  │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            │
│  │              │說明書上標明。            │            │
├─┼───────┼─────────────┼──────┤
│ 4│驗證機構之設備│符合 3GPP2  認可規定之驗證│註明符合 3GP│
│  │驗證合格文件影│機構核發設備驗證合格文件影│P2  標準編號│
│  │本            │本                        │及驗證領域  │
└─┴───────┴─────────────┴──────┘
註:1 上述電信總局指定資料,係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2 SAR 採用 FCC PART 2.1093  及 ANSI/IEEE Std. C95.1 規範一般
      電磁輻射環境中 (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 20 公分以內距離) 生物體
      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 (SAR, Specific Absorption Ra-
      te) 之標準值,並採用 ANSI/IEEE Std.C95.3  或 Std.1528-200x
      最新版本相關測試規定為 SAR  測試方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