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查驗項目及原則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可
者,應由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對其系統辦理工程查
驗。查驗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 一般性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資料查核、障礙申告及處理、接地測試。
二 頭端機房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連線狀能測試、施工及維護日誌、備用電源。
三 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採抽驗方式,由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依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報驗
區之分配點 (DSLAM) 網路分佈圖,以 AQL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之
抽點數,抽出圖號及座標點。電信總局查驗人員依據審議委員會抽選
之圖號及座標點,選定核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
戶接取點 (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用戶終端設
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 進行查驗,以 AQL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
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