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4:06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3 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