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0:01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證照費每件四千元。
二、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三、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證照費每件五萬元。
四、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照費每件五萬元。
五、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換發證照費每件五千元。
六、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換發證照費每件五千元。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工程查驗審查費每件十五萬元。
八、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五頻道審查費每件三千元。
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審查費每件三千元。
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九頻道審查費每件一萬二千元。
十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費每件三千元。
十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變更網路架構審查費每件三千元。
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變更網路架構查驗審查費每件三萬八千元。
十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增加使用頻寬審查費每件三萬五千元。
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變更為數位信號審查費每件二萬一千元。
十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變更定址鎖碼設備審查費每件一萬四千元。
十七、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審查
      費每件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