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01 10:19

法規名稱:
十八、基地臺架設完成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
      格式如附表十一)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
      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
      日起計算之。但電臺執照所載項目未有變更者,不再重新辦理技術
      審驗,逕予換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