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1:01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