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8:44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
岸電臺、地空數據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