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