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且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