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6:3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1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
導本會相關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協調本會各單位處理公務。
二、陳判文稿之初閱。
三、機密文書之登記、陳轉及交辦機要案件之處理。
四、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五、工作報告之彙整。
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七、上級長官指示及民意機關質詢案件之分辦、追蹤及彙復。
八、列管案件之編擬、管制考核及追蹤。
九、本會函電之登記或分辦、文件整理及其辦公室例行工作之處理。
十、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十一、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5 條
技監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工程、技術案件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企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營運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四、技術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五、傳播內容處,分五科辦事。
六、法律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四科、三科
      、四科辦事。
第 7 條
綜合企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通訊傳播市場發展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四、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之規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
    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
    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通訊傳播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十、本會資訊業務之統籌規劃、推動、委外、查核及內部資訊安全稽核之
    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相關事項。
第 8 條
營運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通訊傳播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通訊傳播普及服務之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通訊傳播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其他通訊傳播營運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第 9 條
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無線電頻率分配之規劃建議、頻率申請之審查及頻率之指配。
二、電波監測系統之規劃、建設及維運之監督管理。
三、電信編碼計畫之研訂及其指配之監督管理。
四、網域名稱及位址之監督管理。
五、無線電頻率及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通訊傳播資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電臺設立數目及地區分配有關頻率之規劃。
八、專用電信之監督管理。
九、其他通訊傳播資源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第 10 條
技術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二、通訊傳播工程技術之評鑑及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設備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五、通訊傳播設備檢測實驗室與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六、資通技術安全認證、驗證體系之建置、監督及管制。
七、通訊傳播技術之監督、合作及交流。
八、其他通訊傳播工程技術相關事項。
第 11 條
傳播內容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內容政策之調查、研究及發展。
二、傳播節目及廣告之監督管理。
三、傳播內容涉及兒童、少年保護及婦女權益之監督管理。
四、傳播內容分級之監督管理。
五、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國際傳播內容之交流合作。
七、與境外地區傳播內容之交流。
八、其他傳播內容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第 12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及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五、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強制執行。
十、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
    制。
十一、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申訴案件涉及團體訴訟之協處。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法制業務相關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之編目立卷、檢調、應用、清理、銷燬及其庫房管理。
三、委員會議議事相關事項。
四、各項財物、勞務及工程採購之招標及決標。
五、技工、工友之僱用、調度、分配、管理考核及保險。
六、公務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
    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考核。
七、本會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
    表之登記、編製。
八、國有公用財產之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
九、物品之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十、辦公處所各公用建築之修繕維護、布置、清潔、能源節約及宿舍之管
    理。
十一、對於機關之危害、破壞、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及水災等
      之安全維護。
十二、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俸給、銓審之擬辦。
三、職員借調、兼職及聘僱人員之擬辦。
四、職員之人力規劃、人才儲備之擬辦。
五、職員考核、獎懲、考績、差勤管理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之擬辦。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八、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九、職員社團、文康及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
十、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
十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本室業務之研究發展。
十二、動員月會及參與建議制度等相關案件之擬辦。
十三、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
十四、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五、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單位及附屬單位預、決算之籌畫、研議、分析及編報。
二、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配、執行、控制及保留。
三、會計報表之審核、分析及編報。
四、績效報告之編製。
五、會計業務電腦化之研究策劃及推動實施。
六、會計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各項經費之簽核、收支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及各項帳務處理
    。
八、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各項採購案,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
    監辦。
九、各項經費核支程序之研究、建議、訂定及修正。
十、財產之購置、汰舊換新、報廢及變賣財物之帳務處理。
十一、本會主管通訊傳播財團法人預決算之會計。
十二、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會計。
十三、有關歲計、會計及內部查核事項。
十四、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五、本會公務統計之辦理。
十六、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現及處理檢舉。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
五、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
六、安全防護及公務機密之維護。
七、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理。
九、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人員證照之監督管理。
五、無線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無線電波監測設備之維運。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經營廠商之監督管理。
八、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及審驗之監督管理。
九、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十、違法及違規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偵測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十一、違法及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燬。
十二、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十三、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十四、兼辦本會輔助單位之相關業務。
十五、其他通訊傳播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
第 18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