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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基礎設施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網路性能及品質之審議。
三、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資通安全管理法規訂定及修
    正之研擬。
四、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之審驗受理及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設備資通安全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資通安全檢測實
    驗室、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六、通訊傳播系統與網路技術規範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七、國際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技術之合作交流。
八、通訊傳播事業網路間互通爭議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通信動員準備與災害防救等業務之規劃
    、執行、監督管理及評鑑。
十、其他有關基礎設施監督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規劃及國際交流合作。
二、通訊傳播資源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網域名稱與位址之監督輔導、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國際交流合作
    。
四、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審驗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
    審驗作業管理。
六、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及終端設備審驗之國際交流合作。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之檢測實驗室、驗證機構之認可及
    監督管理。
八、其他有關射頻與資源監督管理事項。
第 17 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執行及監督管理。
三、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維運、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
四、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違法與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七、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八、協辦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九、行動通訊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