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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分五科辦事。
三、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射頻與資源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五、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六科辦事。
六、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
      、四科辦事
第 7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產業之現況調查與發展趨勢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四、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及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及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
    規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
    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
    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8 條
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網
    路性能及品質之審驗。
二、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相關法規及其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
    。
三、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之審驗受理及監督管理。
四、資通安全管理、檢驗相關事項之授權法規研訂;通訊傳播資通安全技
    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驗證機構之認可及
    監督管理。
五、國際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技術之合作交流。
六、通訊傳播事業網路間互通爭議之處理。
七、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通信動員準備與災害防救等業務之規劃
    、執行、監督管理及評鑑。
八、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就通訊傳播事業相
    關事項之授權法規研訂及監督管理。
九、本會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監督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