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5:30

法規名稱:
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
    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千
      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
    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但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修正第五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