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0:44

法規名稱:
十、本會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補(捐)助對象檢附
    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
    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
    ,本會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補(捐)助對象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本會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捐)助案件或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
    (捐)助一至五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