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核配「19XY」特殊服務碼,特依電信網路中長期編碼計畫第參章第 一節(二)特殊服務編碼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人資格: 政府機關、公益社團、財團法人或公用事業始得申請「19XY」特殊服 務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係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之公用事業。
三、申請條件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服務須為經常性、非營利性之急難救助服務、公共事務諮詢 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涉及社會公益之服務。 (二)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 (三)除外島及離島地區外,申請人應在各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分別設置服 務受話點。 (四)須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網路均可接取申請 人提供之服務。 (五)申請人須與業者完成轉碼及網路接續費用之協議。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證明 文件(政府機關免附)、服務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服務計畫〔記 載其服務內容及與業者合作之關係、服務提供方式〕)及所有業者同 意配合建設之文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號碼編配原則: 1.「19XY」特殊服務碼可用容量共 80 組(X :1,3~9 ; Y:0~9 , X=0 保留供需擴充時使用;X=2 保留供政府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緊急 備用),屬於 4 碼完結型。 2.申配「19XY」特殊服務碼時,每一申請人核配一組號碼,至 80 組 特殊服務碼配完為止。
六、號碼管理: 申請人獲配之服務碼,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收回: 1.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違反申請條件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停止服務或暫停服務達六個月(含)以上者。 5.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