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條件: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服務須為經常性、非營利性之急難救助服務、公共事務諮詢
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涉及社會公益之服務。
(二)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
(三)除外島及離島地區外,申請人應在各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分別設置服
務受話點。但申請人設置單一服務受話點或非於各市內通信營業區
域分別設置服務受話點,且服務對象得以不高於市內網路通信費之
費率接取其服務者,不在此限。
(四)須所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網路均可接取申請
人提供之服務。
(五)申請人須與業者完成轉碼及網路接續費用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