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1755 ~ 1785 兆赫及 1850 ~ 1880
兆赫(該範圍已有八.二兆赫頻寬供行動電話業者受干擾移頻暫時
使用,其餘部份頻段已核配與軍、公營及民用電臺使用)。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每次申請增配頻寬最多以二兆赫為限。
2.每一業者現階段申請增配頻寬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十五兆赫為原
則,惟將視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再
行研議。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三年,三年期滿後,由電信總局
依頻率資源、技術發展、用戶市場變化情形及頻率使用效益等實際
狀況,研議後報請交通部核示是否准予業者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