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展頻發射通信實驗:
13.1 一等及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於我國境內從事定點間展頻通信實驗
,實驗前應向當地電信監理單位申請實驗許可證明。
13.2 通信內容應以明語傳送,其語意應清楚明確,不得含混不明。
13.3 展頻通信之發射不得對其他任何型式之發射造成干擾,且須忍受其
他合法通信之干擾。至於偶然觸發作業中之業餘中繼電臺發射,在
本規範內不為干擾之認定。
13.4 通信內容僅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予以調變發射:
(1)跳頻調變方式:由高速虛擬亂數序列碼串中每次取 N 個位元,
依據其編碼從預設頻率表中選取對應頻率,傳送信息的載波即跳
躍至所對應之頻率上發射。
(2)直序調變方式:傳送信息的載波直接依高速虛擬亂數序列碼調變
載波發射頻率之相位。
13.5 虛擬亂數序列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軟體或硬體實作之 7 級、13 級或 19 級二進位線性互斥
或閘回授移位暫存器產生。
(2)互斥或閘連接之回授級次規定如下:
移位暫存器級數為 7,回授級次為 7, 1。
移位暫存器級數為 13 ,回授級次為 13, 4, 3, 1。
移位暫存器級數為 19 ,回授級次為 19, 5, 2, 1。
(3)移位暫存器產生之虛擬亂數序列碼,僅可由互斥或閘回授電路重
置。
(4)移位暫存器最後一級之輸出須依下列規定使用:
跳頻傳送系統:使用 X 個頻率傳送時,由移位暫存器之輸出
串列連續取 N (N≦log2 X)個位元,用以從一由小而大排序
之 X 個頻率中選取下一個載波跳躍頻率。
直接序列傳送系統:直接以移位暫存器輸出之序列脈衝調變發
射頻率之相位。
13.6 電信監理單位於必要時,得命令電臺執照持有人:
(1)停止展頻發射之傳送。
(2)限制展頻發射信號強度至所指示的程度。
(3)錄製所有展頻通信之發射信號,俾供轉換成原始信息(聲音、文
字、影像等...)。
13.7 發射機輸出功率不得大於 100 瓦,工作頻率必須在 430 兆赫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