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6:2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一、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查驗目的
(一)保障訂戶權益:落實系統信號傳輸品質之管理,維護訂戶權益。
(二)維護公共安全:防止電波洩漏、雷擊或感電等意外事件發生。
(三)為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
三、查驗作業規定
(一)新設系統查驗作業規定
      1.應備文件
      1.1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1.2 工程查驗申請表(表 1)
      1.3 查驗紀錄表(表 2  至表  12)。
      1.4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1.5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
          附其 50 ×50  方格圖。
      1.6 工程主管履歷相關證明文件(表  13)
          屬因故暫未到達區域查驗作業僅備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系統工程查驗項目:
      2.1 頭端設備頻率穩定度。(表 2)
      2.2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表 3)
      2.3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表 4)
      2.4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及差動相位。(表 5)
      2.5 系統測試設備(表 6)
      2.6 接地電阻。(表 7)
      2.7 電波洩漏(表 8)
      2.8 載波位準、載波頻率、載波雜訊比、載波合成拍差比、串調變
          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載波拍差比、訂戶終端隔離度、分配
          線網路頻率響應、禁止發送信號頻帶。(表 9)
      2.9 定址鎖碼。(表  10)
      2.10  DVB-C 訂戶端誤碼率(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驗)(
            表  11)。
      2.11  IPTV  機房至訂戶間傳輸測試(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採 I
            PTV 格式者)。(表  12)
      3.屬因故暫未到達區域依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
        第二十九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3.1.訂戶終端信號品質(表  14)
      3.1.1 載波位準。
      3.1.2 載波雜訊比
      3.1.3 二次載波合成拍差比。
      3.1.4 類比電視頻道 90 MHz 平坦度。
      3.2 訂戶端接地電阻數值查驗。
      3.3 電波洩漏。
      3.4 有線電視副機房接地電阻數值查驗(未建置者免驗)。
      4.網路信號品質及設備安全查驗程序:
      4.1 決定查驗抽樣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
          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
          百戶(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則抽測點增加一點;另
          外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於該微波傳輸網路末端增加
          一抽測點,因故暫未到達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一
          點,最多抽測六點。
      4.2 選定查驗地點:
      4.2.1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系統經營者提出申請查驗地區之區
            域地圖(以 B4 尺寸為原則),以畫出同心圓及象限分區的
            方式,挑選出與抽測點數相同且具代表性之分配線網路分佈
            圖。
      4.2.2 再由選出之分佈圖,由審議委員分為 50 ×50  小區,選取
            查驗地點。
      4.2.3 第一組二位數字為橫座標;第二組二位數字為縱座標。
      4.3 查驗前準備事項:
      4.3.1.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配合查驗。
      4.3.2 頻道抽選:頭端與訂戶端測試相同頻道。
            因故暫未到達區域頻道抽選:55 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
            各抽一個頻道,550 MHz 以上每 100 MHz  頻段抽驗一個,
            未達 100 MHz  者以 100 MHz  計。
      4.3.3 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
            況之一再選一次:
         (1)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PILOT CHANNEL)。
         (2)選出頻道之頻率相鄰者。
      4.3.4 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4.3.5 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戶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TAP
            )。
      4.4 頭端測試:
      4.4.1 儀錶全自動測量。
      4.4.2 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
            備後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責任
            而無法於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4.4.3 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者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4.5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4.5.1 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4.5.2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系統經營者送審之分配線網路分佈
            圖及 50 ×50  座標,選定分配線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
            TAP) ,進行儀錶全自動測量。當選定之座標點無住戶,且
            無訂戶分接器(TAP) 時,應依東、南、西、北之順序方向
            ,選擇最接近原點座標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TAP) 進行
            測量。
            除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因故暫未到達區域者外,若查
            驗時依送審圖件無法覓得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可供測
            量,則該點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4.5.3 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TAP) 加裝衰減器
            ,使信號水準達到 0~14  分貝毫伏(dBmV),以符合測量
            信號需要。
      4.5.4 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
            驗作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
            測頻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
            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不
            合格。
      4.5.5 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
            戶分接器(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4.6 接地電阻測試:
      4.6.1 頭端接地電阻部分: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保護措施裝置
            ,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十
            五歐姆。
      4.6.2 架空纜線與訂戶端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
            之分配線網路圖註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標
            明各組是否共用接地)及訂戶分接器(TAP) 總數量,中央
            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抽驗,若
            發現未依報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
            格判定標準者,即不再續驗;若實際上訂戶分接器(TAP)
            數量超過報驗數量,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者,亦應併
            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並
            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改善,每項不得超過二次,抽
            測地點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自
            行抽點。
      4.6.3 架空纜線與用戶端接地電阻數值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
            員依據下列原則進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
            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
            驗,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
            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4.6.4 抽點查驗原則及相關規定:
         (1)隨機抽測全區架空纜線之吊線接地點十分之一,以不超過
              三十點為原則。若抽測點之接地電阻值超過五十歐姆者,
              則該系統之架空纜線之吊線接地電阻測試認定為不符合本
              規則之規定。
         (2)訂戶引進線接地電阻:若訂戶數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
              ,抽測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
              一萬二千五百戶(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及分配線
              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各增加一點。若有任一抽
              測點之接地電阻值超過一佰歐姆者,則該系統之訂戶引進
              線接地電阻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因故暫未到達
              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一點,最多抽測六點。
         (3)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
              建築物。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
              者,在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
              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訂戶分接器設置在
              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均須具備接地裝置;附壁建設
              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接地。
         (4)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營
              者)之接地裝置共用。
         (5)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
              接線在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
              判定標準值,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4.7 電波洩漏測試:
        4.7.1 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射
              頻信號產生器校正。
        4.7.2 查測前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
              載波,由系統經營者在頭端發送,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
              影像載波強度相同。
        4.7.3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
              末端,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
              同。
        4.7.4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
              不得將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中央主管機關
              得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4.7.5 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查
              驗人員查明洩漏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5.工程查驗注意事項:
        5.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 1。
        5.2 查驗測試參考圖例如附件 2。
        5.3 網路信號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
            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
            合格,複驗或再複驗之查驗點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抽選,且
            必須包含本次查驗不合格點數之四分之一。
        5.4 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5.5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5.6 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5.7 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5.8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
            存三個月。
        5.9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電話及儀器所需電源,以
            便於傳遞查驗資料,並應提供被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至工程測試車有效長度之接入引線。
        5.10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應將量測數值填入表格,並與現行
              修正標準值(包括誤差值,如表  24)比較,判定其查驗
              合格與否。
        5.11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
              驗廠商代為校正。
        5.12  電波洩漏測試時系統經營者須在頭端傳送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配頻率之載波信號,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其信號強度
              與其他頻道之影像載波信號相同。
        5.13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中
              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本次抽點予以重測。
        5.14  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查驗時
              ,各有線廣播電視協(學)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
              參觀。但不得干擾查驗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
              業進行者,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開查驗現
              場,如有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務處理之。
        5.15  同一經營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其接地設備、分配線
              網路不得共用。
(二)增加或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載波雜訊比及 90 MHz 平坦度(表  15)
      2.應備文件: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
        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報驗區訂戶數。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 550 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550 MHz 以上每
          100 MHz 頻段抽驗一個,未達 100 MHz  者以 100  MHz 計。
      3.2 低頻段:頻道十三(影像載波 211.25 MHz) 以下抽驗一個,
          選擇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3 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選擇較接近三十八
          頻道(影像載波 307.2625 MHz) 且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
          信號之頻道。
      3.4 高頻段:頻道七十(影像載波 499.25 MHz) 以上選擇較高且
          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之頻道。
      3.5 超過 550 MHz  以上每 100 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
          頻道。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
          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
          端必須在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4.2 查驗抽測之點數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最多抽測十五點,由
          中央主管機關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點,地方政府並得配合
          辦理。
      4.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三)增加或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訂戶端誤碼率、符碼率、類比電視頻道與數位電視頻
        道混用頻段部分,類比電視頻道須另行查驗 90 MHz 平坦度(表
        11)。
      2.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分配線網路
        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報驗區訂戶數、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未達 860
        MHz ,另檢具每個光纖投落點網路末端符合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標
        準之自評查驗表。
      3.頻道抽驗原則:
      3.1 550 MHz 以上每 100 MHz  頻段抽驗其中頻率最高之一個頻道
          。
      3.2 550 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低頻段:影像載
          波 211.25 MHz 以下,中頻段:影像載波 217.25 MHz 至 385
          .2625 MHz ,高頻段:影像載波 391.2625 MHz 至 547.25 MH
          z 。
      4.儀器需求:
      4.1 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
      4.2 頻譜分析儀。
      4.3 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4.4 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5.測試步驟:
      5.1 測試裝置如附件 2  圖  12。
      5.2 調整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必須小於 5.217 Mbaud。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64  或 256 QAM。
      5.3 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鐘再行開
          啟測量五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5.4 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0 MHz  平坦度。
      5.5 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6.其它應遵行事項:
      6.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
          須在既有及增設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6.2 查驗抽測之點數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最多抽測十五點,由
          中央主管機關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點,行政院新聞局及地
          方政府得配合辦理。
      6.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7.數位電視頻道之數位信號屬符合 IPTV 規範查驗作業規定:
      7.1 查驗項目:下行信號流量、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下行
          數位信號封包遺失率、上行信號控制信號、上行信號速率(表
          12)。
      7.2 採抽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申請人報驗之總戶數,以合格
          品質水準 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抽點數,抽點數均勻分配每
          一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選定抽測用戶接取點進行信號品質審
          驗,以合格品質水準 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判定標準。(
          依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
          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之工程審驗抽樣基準)。
      7.3 其它應遵行事項:
      7.3.1 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依據抽出之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為抽
            測用戶測量點,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以備申
            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7.3.2 審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
            ,並派員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進行
            審驗
      7.3.3 工程審驗期間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如涉及特殊規格,國內無
            法採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供。
      7.3.4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
            正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四)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鎖碼、聲音鎖碼及佔用禁用頻道查驗(表  10)
      2.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定址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定址鎖碼
        結構方塊圖、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式及聲
        音鎖碼方式)。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定址鎖碼認定為
          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3.2 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
          選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4.查驗作業: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
      4.1.2 電視機三台。
      4.1.3 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4.2 測試步驟:
      4.2.1 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1。
      4.2.2 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4.2.3 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定址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
            分別動作。
      4.2.4 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4.2.5 以頻譜分析儀觀測定址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5.其它應遵行事項:
      5.1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
          機關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
          止送任何信號。
      5.2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5.3 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5.4 系統變更為數位定址鎖碼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
          原則,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五)使用十九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
        查驗項目: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
        譜、是否影響電視收視、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電波
        洩漏測試器是否正常動作(表  16)
      2.應具備文件:弦波信號產生器廠牌(含機型外觀、機器序號、可
        產生之波形、頻率範圍、輸出信號調變方式、信號強度及頻率誤
        差)、電波洩漏檢測儀器型錄(註明儀器序號、測量頻寬、測量
        頻率範圍及辨認標籤方式)、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在不
        影響電波洩漏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
        波洩漏檢測儀器之相關設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
        試信號。
      3.查驗原則:
      3.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
          號。
      3.2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
          機器序號。
      3.3 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3.3.1 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二十赫茲內。
      3.3.2 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3.3 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3.4 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
          及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3.5 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3.6 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
          動作。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
          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4.2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向中
          央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六)變更網路架構查驗作業規定
      1.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三十四條)
      1.1 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1.2 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2.應注意事項
      2.1 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
          更換為光纖投落點者,本會僅作書面審查或現場確認設備及位
          置。
      2.2 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
          一光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類比訊號查驗
          及數位訊號查驗依本規範第三、(二)、(三)之規定重新查
          驗信號品質。
(七)訂戶引進線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位準、入侵訂戶引進線雜訊位準、訂戶引進
        線雜波入侵雜訊比(表  17)
      2.查驗原則:
        1.經訂戶申訴訊號品質不良並經確認訂戶分接器傳輸信號品質標
          準符合規定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訂戶權益認定其必要者。
        2.為避免侵犯收視戶隱私權,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之量測
          應經收視戶同意始得進行量測。
      3.頻道抽驗原則:
        必測頻道:CH13(108 ~ 114 MHZ)、CH33(282 ~ 288 MHZ)
        、CH95(90~96 MHZ)、CH96(96~ 102 MHZ)、CH97(102 ~
        108  MHZ)及高頻頻道(550 MHZ ~)。
      4.檢測方法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具三佰仟赫之解析頻寬)。
      4.1.2 信號產生器
      4.2 測試步驟: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3
      4.2.1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三佰仟赫。
            ‧視頻頻寬:一佰赫(不得超過三佰赫)。
            ‧垂直尺度:每格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格一兆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4.2.2 調整頻譜分析儀至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4.2.3 調整待測頻道不具調變(本測試勿選擇用於自動增益控制或
            自動斜度控制之載波)。
      4.2.4 微調頻譜分析儀,以獲取影像載波最大讀值,記錄此點為載
            波準位值。
      4.2.5 關閉待測載波,並微調頻譜分析儀(解析頻寬 30K),以獲
            取入侵雜訊,紀錄待測頻道中心頻率五兆赫頻寬內最大讀值
            ,此點為六兆赫頻寬內入侵雜訊強度,入侵雜訊與載波位準
            差值需大於 54 dBmv。
      4.2.6 調整頻譜分析儀,觀察全部頻道是否有其他入侵雜訊之訊號
            。
      4.2.7 若有其他入侵雜訊,重複步驟 5、6 及 7,取所得測試值中
            之最大者。
      5.其他應遵行事項:
      5.1 訂戶引進線之量測,為在室內之最近輸出端點,不包含所有室
          內分接後之信號線。
      5.2 訂戶分接器連接至電視設備之訂戶引進線,一般係由業者於裝
          機時所提供,業者應負有維護之義務。至於大樓自備線部分,
          涉及管線所有權,管理維護責任易有爭議,惟若收視戶收視品
          質確有不良情形時,業者應設法改善,經更換纜線後,仍有訊
          號干擾事故時,經查證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者,免予處分,
          另收視戶因故同意放棄改善事宜,並填具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放
          棄引進線聲明書(樣本如表  18)者得免予換線。
(八)節目及廣告音量查驗作業規定:
      1.抽驗節目頻道總數:
        按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表,分別計算類比節目頻道及數位節目
        頻道總數,取各類比節目頻道總數及數位節目頻道總數之十分之
        一,餘數採四捨五入,為類比節目頻道及數位節目頻道之抽驗總
        數。
      2.選取節目頻道原則:
      2.1 人民申訴音量異常或廣告音量過大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
          個節目頻道。
      2.2 系統經營者自製或外包廣告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個節目
          頻道。
      2.3 必載數位無線電臺之節目頻道:選取一個節目頻道。
      2.4 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依不同類型(如戲劇、卡通、電影、運動
          、休閒、新聞等類型)及查驗當時之熱門節目等原則,自行各
          選取一個或一個以上節目頻道抽驗。
      3.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之查驗原則(表  19、20):
      3.1 以紀錄器錄音後分析欲測廣告時段之廣告最大音量(以 Adve-
          rtising_Lmax  表示)及廣告均能音量(以Advertising_Leq 
          表示),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左右相鄰節目,測得該左右相鄰節
          目之二個最大音量值(以 Left_Program_Lmax  及 Right_Pro
          gram_Lmax 表示);再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左右相鄰節目之欲測
          廣告等量時間(T) ,測得該左右相鄰節目等量時間(T) 之
          二個均能音量值(以 Left_Program_Leq 及 Right_Program_L
          eq  表示)。
    │←Left_Program_ │Adv._Lmax │←Right_Program_Lmax→│
    │Lmax →         │          │                      │  
┌─┬────────┬─────┬───────────┬─┐
│廣│節            目│廣      告│節                  目│廣│
│告│                │          │                      │告│
└─┴────────┴─────┴───────────┴─┘
            ∣← Tp →∣←  Ta  →∣← Tp →∣
                 ↑         ↑         ↑

           Left_Program_Leq ↑ Right_Program_Leq

                      Advertising_Leq

      註:Ta  與 Tp 之差值在三秒內。
      3.2 均能音量(Leq) :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最大音量(Lmax):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最大音量之值。
      4.其他應遵行事項:
      4.1 以數位機上盒(數位節目頻道)或類比機上盒(類比節目頻道
          )之輸出聲音信號,直接輸入音量紀錄器,音量紀錄器取樣頻
          率須大於四十仟赫,記錄無加權資料及錄音。
      4.2 紀錄器上動特性之選擇,使用快(fast)特性。
      4.3.音量單位為 dB (A) ,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九)有線廣播數位化實驗區查驗作業規定:
      1.有線廣播數位化實驗區之申請依本會公告事項辦理。
      2.業者應檢具實驗區訂戶造冊資料(含訂戶姓名、裝機地址、家用
        電視機台數、數位機上盒台數)送交本會申請查核,業者另需自
        行備妥訂戶裝機資料,供本會辦理書面審查。但必要時得採電話
        或現場審查,並依 AQL 4.0  檢驗標準特別檢驗水準 S-2  級抽
        驗。(表  21)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