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0:4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三、查驗作業規定
(一)新設系統查驗作業規定
      1.應備文件
      1.1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1.2 工程查驗申請表(表 1)
      1.3 查驗紀錄表。
      1.4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1.5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
          附其 50×50 方格圖。
      1.6 工程主管履歷相關證明文件(表 2)
      1.7 系統測試設備。(表 3)
      1.8 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分配線網路,應檢具
          租用證明文件。
          屬因故暫未到達區域查驗作業僅備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系統工程查驗項目:
      2.1 類比系統
      2.1.1 頭端設備頻率穩定度。(表 4)
      2.1.2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表 5)
      2.1.3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表 6)
      2.1.4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及差動相位。(表 7)
      2.1.5 接地電阻。(表 8)
      2.1.6 電波洩漏。(表 9)
      2.1.7 載波位準、載波頻率、載波雜訊比、載波合成拍差比、串調
            變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載波拍差比、訂戶終端隔離度、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禁止發送信號頻帶。(表 10)
      2.1.8 定址鎖碼。(表 11)
      2.1.9 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表 12、13)
      2.2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
      2.2.1 接地電阻。(表 8)
      2.2.2 電波洩漏。(表 9)
      2.2.3 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表 12、13)
      2.2.4 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2.2.5 數位電視節目分級。(表 15)
      2.2.6 信號位準、調變錯誤比、誤碼率、符碼率、相鄰數位電視頻
            道間之信號位準、90MHz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禁止發送信
            號頻帶。(表 16)
      2.3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
      2.3.1 接地電阻。(表 8)
      2.3.2 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表 12、13)
      2.3.3 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2.3.4 數位電視節目分級。(表 15)
      2.3.5 訂戶終端信號品質。(表 17)
      3.屬因故暫未到達區域查驗項目如下:
      3.1 訂戶終端信號品質
      3.1.1 類比系統(表 18)
      3.1.2 類比及數位採 DVB-C  技術標準雙載系統(表 20)
      3.1.3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表 16)
      3.1.4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表 17)
      3.2 訂戶端接地電阻數值查驗。
      3.3 電波洩漏(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免驗)。
      3.4 有線電視副機房接地電阻數值查驗(未建置者免驗)。
      4.網路信號品質及設備安全查驗程序:
      4.1 決定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
          準採普一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6  點;另外分配線網路使用
          微波傳輸者,則於該微波傳輸網路末端增加一抽測點,因故暫
          未到達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一點,最多抽測 6
          點。
      4.2 選定查驗地點:中央主管機關依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
          準採普一級抽驗點數,決定抽驗之村里後,以該村里所設置分
          配線網路末端隨機抽測 1  點為查驗地點。
      4.3 查驗前準備事項:
      4.3.1 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配合查驗。
      4.3.2 頻道抽選:系統頻寬在7 50MHz 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五個
            頻道,在 750MHz 以上,頻寬每增加 100MHz ,抽測數目增
            加一個頻道,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4.3.3 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
            況之一再選一次:
         (1)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PILOT  CHANNEL)。
         (2)選出頻道之頻率相鄰者。
      4.3.4 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4.3.5 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TAP
            )。
      4.4 頭端測試:
      4.4.1 類比系統:
      4.4.1.1 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
              設備後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
              責任而無法於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
              查。
      4.4.1.2 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者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4.4.2 數位系統:
      4.4.2.1 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高畫質或標準畫質,得擇一節
              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查驗。
      4.4.2.2 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所有分級之節目,得擇一節目
              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分級查驗。
      4.5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4.5.1 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4.5.2 中央主管機關依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一級抽
            驗點數,決定抽驗之村里後,以該村里所設置分配線網路末
            端為查驗地點。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者以訂戶分接器或
            訂戶端進行測試,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以訂戶測試點(
            指設置於訂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訂戶端可供訂戶終端設備
            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測試。
      4.5.3 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TAP) 加裝衰減器
            ,使類比影像載波位準達到 0~14 分貝毫伏(dBmV)或數位
            信號位準達 -12~+15  分貝毫伏(dBmV),以符合測量信號
            需要。
      4.5.4 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
            驗作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
            測頻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
            全部查驗點數 20%(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
            格。
      4.5.5 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
            戶分接器(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4.6 接地電阻測試:
      4.6.1 頭端接地電阻部分: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保護措施裝置
            ,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十
            五歐姆。
      4.6.2 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配線網路圖註
            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標明各組是否共用接
            地)及接地點總數量,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 AQL 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抽驗,若發現未依報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
            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即不再續驗;若
            實際應接地點數量超過報驗數量,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
            地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
            改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改善﹐每項不得
            超過二次,抽測地點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按報驗區域
            依均勻方式自行抽點。
      4.6.3 接地電阻數值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據下列原則進
            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在其
            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測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
            查驗不合格。
      4.6.4 抽點查驗原則及相關規定:
      4.6.4.1 隨機抽測報驗區域接地點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三十點為原
              則。若抽測點之接地電阻值或接地方式不符下列規定,則
              該抽測點之接地電阻測試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4.6.4.1.1 架空纜線在下列電桿之吊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於五
                十歐姆)﹕
             (1)裝置地下引上之電桿。
             (2)裝置有線電視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之電桿。
             (3)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桿。
             (4)每段架空線路的第一及最後一支電桿。
             (5)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形者,每
                  十支電桿之一。
      4.6.4.1.2 戶外訂戶分接器或戶外訂戶接取點應有接地裝置,位置
                應儘量靠近建築物。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
                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
                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
                訂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均須具備
                接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
                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
                處接地。
      4.6.4.1.3 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
                營者)之接地裝置共用。
      4.6.4.2 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
              接線在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
              判定標準值,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4.7 電波洩漏測試:
      4.7.1 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射頻
            信號產生器校正。
      4.7.2 查測前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
            波,由系統經營者在頭端發送,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像
            載波強度相同。
      4.7.3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
            端,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7.4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
            得將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得於
            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4.7.5 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查驗
            人員查明洩漏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5.工程查驗注意事項:
      5.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1。
      5.2 查驗測試參考圖例如附件 2。
      5.3 網路信號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間
          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合格
          ,複驗或再複驗之查驗點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抽選,且必須包
          含本次查驗不合格點數之四分之一。
      5.4 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5.5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5.6 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5.7 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5.8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
          三個月。
      5.9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儀器所需電源,並應提供被
          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或訂戶測試點至工程測試車有效長
          度之接入引線。
      5.10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應將量測數值填入表格,並與現行修
            正標準值(包括誤差值,如表  27)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
            與否。
      5.11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
            廠商代為校正。
      5.12  電波洩漏測試時系統經營者須在頭端傳送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配頻率之載波信號,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其信號強度與其
            他頻道之影像載波信號相同。
      5.13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中央
            主管機關得會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本次抽點予以重測。
      5.14  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查驗時,
            各有線廣播電視協(學)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參觀
            。但不得干擾查驗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業進行
            者,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開查驗現場,如有
            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務處理之。
      5.15  同一經營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其接地設備、分配線網
            路不得共用。
(二)增加或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載波雜訊比及 90MHz  平坦度(表 19)
      2.應備文件: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
                  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報驗區
                  村里數。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 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550MHz  以上每
          100MHz  頻段抽驗一個,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3.2 低頻段:頻道十三(影像載波 211.25MHz)以下抽驗一個,選
          擇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3 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選擇較接近三十八
          頻道(影像載波 307.2625MHz)且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
          號之頻道。
      3.4 高頻段:頻道七十(影像載波 499.25MHz)以上選擇較高且垂
          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之頻道。
      3.5 超過 550MHz 以上每 100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頻道
          。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
          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
          端必須在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4.2 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特
          別檢驗水準 S-2  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6  點。
      4.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餘
          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三)增加或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訂戶端信號位準、調變錯誤比、誤碼率、符碼率、相
                  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90MHz 頻段內信號位
                  準差值、類比電視頻道與數位電視頻道相鄰時之信號
                  位準差值及類比電視頻道須另行查驗 90MHz  平坦度
                  。(表 20)
      2.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 4.0  檢驗標準特別
        檢驗水準 S-2  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6  點。
      3.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分配線網路
                  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報驗區村里數、申請增加使用頻
                  寬未達 860MHz ,另檢具每個光纖投落點網路末端符
                  合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標準之自評查驗表。
      4.頻道抽驗原則:
      4.1 550MHz  以上每100MHz頻段抽驗其中頻率最高之一個頻道。
      4.2 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低頻段:影像載
          波 211.25MHz  以下,中頻段:影像載波 217.25MHz  至 
          385.2625MHz, 高頻段:影像載波 391.2625MHz  至 
          547.25MHz。
      5.儀器需求:
      5.1 數位電視 DVB-C  信號分析儀。
      5.2 頻譜分析儀。
      5.3 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5.4 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6.測試步驟:
      6.1 測試裝置如附件 2  圖 12。
      6.2 調整數位電視 DVB-C  信號分析儀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必須小於 5.217Mbaud。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64  或 256QAM。
          信號位準: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測試,
                    開啟 noise marker 功能量測中心頻率,信號位準
                    = 載波(dBm/Hz)+10×log [符碼率/Hz],或直接
                    觀察數位電視 DVB-C  信號分析儀之信號位準。信
                    號位準量測應扣除分配器損失,或者不經分配器直
                    接量測。
          調變錯誤比:設定符碼率後,觀察調變錯誤比量測值。
      6.3 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鐘再行開
          啟測量十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6.4 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0MHz 平坦度。
      6.5 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7.其它應遵行事項:
      7.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
          須在既有及增設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7.2 查驗抽測之點數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報
          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點,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政府得配合辦理
          。
      7.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餘
          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8.數位電視頻道之數位信號採 IPTV 規範查驗作業規定:
      8.1 查驗項目: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下行數位信號封包遺
          失、上行信號速率(表 17)。
      8.2 採抽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申請人報驗之總戶數,以合格
          品質水準 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抽點數,抽點數均勻分配每
          一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選定抽測訂戶接取點進行信號品質審
          驗,以合格品質水準 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判定標準。
      8.3 其它應遵行事項:
      8.3.1 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依據抽出之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為抽
            測訂戶測量點,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以備申
            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8.3.2 審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
            ,並派員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進行
            審驗。
      8.3.3 工程審驗期間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如涉及特殊規格,國內無
            法採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供。
      8.3.4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
            正後要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四)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鎖碼、聲音鎖碼及佔用禁用頻道查驗(表 11)
                  。
      2.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定址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定址鎖碼
                  結構方塊圖、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
                  行方式及聲音鎖碼方式)。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定址鎖碼認定為
          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3.2 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
          選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4.查驗作業: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
      4.1.2 電視機三台。
      4.1.3 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4.2 測試步驟:
      4.2.1 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1。
      4.2.2 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4.2.3 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定址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
            分別動作。
      4.2.4 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4.2.5 以頻譜分析儀觀測定址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5.其它應遵行事項:
      5.1 74  至 76、108  至 138  兆赫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
              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
              送任何信號。
      5.2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5.3 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5.4 系統變更為數位定址鎖碼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
          原則,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五)使用十九頻道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
        譜、是否影響電視收視、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電波
        洩漏測試器是否正常動作(表 21)。
      2.應具備文件:弦波信號產生器廠牌(含機型外觀、機器序號、可
        產生之波形、頻率範圍、輸出信號調變方式、信號強度及頻率誤
        差)、電波洩漏檢測儀器型錄(註明儀器序號、測量頻寬、測量
        頻率範圍及辨認標籤方式)、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在不
        影響電波洩漏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
        波洩漏檢測儀器之相關設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
        試信號。
      3.查驗原則:
      3.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
          號。
      3.2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
          機器序號。
      3.3 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3.3.1 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 20 赫茲內。
      3.3.2 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3.3 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3.4 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
          及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3.5 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3.6 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
          動作。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
          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4.2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向中
          央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六)變更網路架構查驗作業規定
      1.應具備文件
      1.1 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1.2 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2.應注意事項
      2.1 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
          更換為光纖投落點者,本會僅作書面審查或現場確認設備及位
          置。
      2.2 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
          一光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類比訊號查驗
          及數位訊號查驗依本規範第三、(二)、(三)之規定重新查
          驗信號品質。
(七)訂戶引進線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位準、入侵訂戶引進線雜訊位準、訂戶引進
                  線雜波入侵雜訊比(表 22)。
      2.查驗原則:
      2.1 經訂戶申訴訊號品質不良並經確認訂戶分接器傳輸信號品質標
          準符合規定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訂戶權益認定其必要者。
      2.2 為避免侵犯收視戶隱私權,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之量測
          應經收視戶同意始得進行量測。
      3.頻道抽驗原則:
        必測頻道:CH13(210~216MHZ)、CH33(276~282MHZ)、CH95(
        90~96MHZ)、CH96(96~102MHZ)、CH97(102~108MHZ) 及高頻
        頻道(550MHZ~)。                                  
      4.檢測方法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具 300  仟赫之解析頻寬)。
      4.1.2 信號產生器
      4.2 測試步驟: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3。
      4.2.1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4.2.1.1 解析頻寬﹕300 仟赫。
      4.2.1.2 視頻頻寬﹕100 赫(不得超過 300  赫)。
      4.2.1.3 垂直尺度﹕每格 10 分貝。
      4.2.1.4 水平尺度﹕每格 1  兆赫。
      4.2.1.5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4.2.2 調整頻譜分析儀至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4.2.3 調整待測頻道不具調變(本測試勿選擇用於自動增益控制或
            自動斜度控制之載波)。
      4.2.4 微調頻譜分析儀,以獲取影像載波最大讀值,記錄此點為載
            波準位值。
      4.2.5 關閉待測載波,並微調頻譜分析儀(解析頻寬 30K),以獲
            取入侵雜訊,紀錄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5  兆赫頻寬內最大讀
            值,此點為 6  兆赫頻寬內入侵雜訊強度,入侵雜訊與載波
            位準差值需大於 54dBmv。
      4.2.6 調整頻譜分析儀,觀察全部頻道是否有其他入侵雜訊之訊號
            。
      4.2.7 若有其他入侵雜訊,重複步驟 5、6 及 7,取所得測試值中
            之最大者。
      5.其他應遵行事項:
      5.1 訂戶引進線之量測,為在室內之最近輸出端點,不包含所有室
          內分接後之信號線。
      5.2 訂戶分接器連接至電視設備之訂戶引進線,一般係由業者於裝
          機時所提供,業者應負有維護之義務。至於大樓自備線部分,
          涉及管線所有權,管理維護責任易有爭議,惟若收視戶收視品
          質確有不良情形時,業者應設法改善,經更換纜線後,仍有訊
          號干擾事故時, 經查證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者,免予處分,
          另收視戶因故同意放棄改善事宜,並填具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放
          棄引進線聲明書(樣本如表 23) 者得免予換線。
(八)節目及廣告音量查驗作業規定
      1.抽驗節目頻道總數:按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表,分別計算類比
        節目頻道及數位節目頻道總數,取各類比節目頻道總數及數位節
        目頻道總數之十分之一,餘數採四捨五入,為類比節目頻道及數
        位節目頻道之抽驗總數。
      2.選取節目頻道原則:
      2.1 人民申訴音量異常或廣告音量過大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
          個節目頻道。
      2.2 系統經營者自製或外包廣告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個節目
          頻道。
      2.3 必載數位無線電臺之節目頻道:選取一個節目頻道。
      2.4 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依不同類型(如戲劇、卡通、電影、運動
          、休閒、新聞等類型)及查驗當時之熱門節目等原則,自行各
          選取一個或一個以上節目頻道抽驗。
      3.訂戶終端設備廣告音量之查驗原則(表 12、13):
      3.1 以紀錄器錄音後分析欲測廣告時段之廣告最大音量(以
          Advertising_Lmax表示)及廣告均能音量(以Advertising_
          Leq 表示),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左右相鄰節目,測得該左右相
          鄰節目之二個最大音量值(以 Left_Program_Lmax  及
          Right_Program_Lmax  表示);再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左右相鄰
          節目之欲測廣告等量時間(T) ,測得該左右相鄰節目等量時
          間(T) 之二個均能音量值(以 Left_Program_Leq 及
          Right_Program_Leq 表示)。

    │←Left_Program_ │Adv._Lmax │←Right_Program_Lmax→│
    │Lmax →         │          │                      │  
┌─┬────────┬─────┬───────────┬─┐
│廣│節            目│廣      告│節                  目│廣│
│告│                │          │                      │告│
└─┴────────┴─────┴───────────┴─┘
            ∣← Tp →∣←  Ta  →∣← Tp →∣
                 ↑         ↑         ↑

           Left_Program_Leq ↑ Right_Program_Leq

                      Advertising_Leq

      註:Ta  與 Tp 之差值在三秒內。
      註:Ta  與 Tp 之差值在三秒內。
      3.2 均能音量(Leq): 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最大音量(Lmax):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最大音量之值。
      4.其他應遵行事項:
      4.1 以數位機上盒(數位節目頻道)或類比機上盒(類比節目頻道
          )之輸出聲音信號,直接輸入音量紀錄器,音量紀錄器取樣頻
          率須大於 40 仟赫,記錄無加權資料及錄音。
      4.2 紀錄器上動特性之選擇,使用快(fast)特性。
      4.3 音量單位為 dB(A),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九)有線廣播數位化實驗區查驗作業規定
      1.有線廣播數位化實驗區之申請依本會公告事項辦理。
      2.系統經營者應檢具實驗區訂戶造冊資料(含訂戶姓名、裝機地址
        、家用電視機台數、數位機上盒台數)送交本會申請查核,系統
        經營者另需自行備妥訂戶裝機資料,供本會辦理書面審查。但必
        要時得採電話或現場審查,並依 AQL 4.0  檢驗標準特別檢驗水
        準 S-2  級抽驗(表 24)。
(十)數位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2.選取節目頻道原則:應包括標準畫質(解析度為 720×480i  以
        上)及高畫質(解析度為 1280×720p 以上),每種解析度應取
        一節目頻道。
      3.查驗原則:
      3.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抽測節目頻道解析度及圖框數。
      3.2 接上串流信號分析儀,頭端加密前之串流信號量測在 ES(
          Elementary stream) 中的解析度及圖框數資訊。
      4.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高畫質或標準畫質
        ,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查
        驗。
(十一)數位電視節目分級功能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數位電視節目分級功能(表 15)
        2.應備文件:機上盒設備型錄及說明。
        3.選取節目頻道原則:依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級之規
          定,除普遍級外每級均應各取一節目頻道。
        4.查驗原則:
        4.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抽測節目頻道,並測試每一機上盒
            廠牌、機型。
        4.2 接上串流信號分析儀,頭端加密前之串流信號量測在 EIT(
            Event Information Table) 中的 Parental Rating 
            Description 裡顯示播出節目之分級設定。
        4.3 接上機上盒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依照分級鎖碼
            。
        5.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所有分級之節目
          ,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分級查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