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9/29 21:43

第 5 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
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
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
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 6 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
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
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